“价格联盟”消失之后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今年第3号令,即《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诸如“价格联盟”、“行业自律价”和“同业联盟”均将被视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规行为。
近年来,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变使零售、家电、钢铁等产业的同业竞争加剧。虽然陆续涌现的各种“价格同盟”多以出现“内鬼”而宣告瓦解,但仍不失为行业内抵制低价倾销的有效方法。那么,“解散价格联盟”,市场价格秩序的走势将会怎样呢?是否将会出现更为严格的价格管制举措?记者就此进行了详细采访。
所谓的“国产手表联盟”曾经号称“坚不可摧”,但是,今年6月份,这种平衡还是被“破坏”了,先是飞亚达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钨钢系列手表6折优惠活动,不久,罗西尼跟进,推出“买一送一”的促销举措。据称,手表价格联盟崩溃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明年我国将取消进口表的配额限制,在来势汹汹的进口手表面前,国产表商惟一可做的就是尽可能地抢占市场份额,而不是像以往那样“高高在上”。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市场格局出现了明显变化,即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这场变化带来的一个明显的影响就是,不同产业间的同业竞争加剧。虽然“同行是冤家”,但在整体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结成暂时的“攻守同盟”一致对“敌”还是颇为有效的方法。于是,近年来各种价格同盟不断涌现。例如“彩电价格同盟”、“空调价格同盟”甚至“维生素联盟”等等。遗憾的是,尽管价格同盟种类繁多,可几乎无一“逃脱”得了“短命”的“命运”,最后的结果是,“眼睁睁”地看着低价倾销者进一步拉低价格、摊薄整体利润率。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今年第3号令——《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并将在今年11月1日实施。《规定》中把5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据此,非但几年前流行的“行业自律价”、“同业联盟”等做法,都有了价格垄断之嫌,一些大企业集团再联手发布文件保价、限价,也将被视为违规。
据了解,早在《价格法》颁布之时,其第14条已经明确规定,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国家计委又对“价格联盟”的合法性进一步表态,可见,“价格联盟”的负面影响已对价格秩序构成了相当的影响。具体包括,维护联盟成员的小集团利益,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排斥竞争,扭曲市场机制;保护落后,鼓励不思进取等等。
几年前,沈阳的4家国有百货公司与入沈的一家全国家电连锁企业的“神秘传真”事件曾经在沈城的家电零售界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时至今日,这家全国连锁企业与4大百货的“宿愿”也没有完全消退。在传统百货商的观念里,此类大中型财力雄厚的家电连锁的出现搅乱了零售市场固有的秩序,更确切地说,是摊薄了原本丰厚的利润率。
但这家家电连锁企业进入沈阳的几年后,一些可喜的变化陆续出现在沈城消费者面前,除了购买家电产品价格更加实惠之外,几大商场也在不遗余力地从环境、配货、服务等方面进行改进,例如,有两家大型国有百货商店都分别将改建后的家电商场移至顶楼,彩电、冰箱和音像产品区域区分更加明确,还设置了音像视听概念屋,家电商场不再像以往那样到处振颤着扣人心魄的重金属音乐。
那么,厂商和销售商一旦遭遇了低价倾销冲击,在“价格联盟”被认定为不合法的前提下应该采用何种方式予以“反击”呢?业界认为,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原因是,行业协会享有先天的优势。相比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掌握着更专业的信息,遇到问题时,可以商讨更有针对性的办法。
省瓶装水协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低价促销行为是否合理,应该区别对待,当售价低于成本与最低利润之和的时候,这是明显的低价倾销,持续下去,势必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这种行为,行业协会必须进行制止,当然不一定使用“价格联盟”、“最低限价”等比较激烈的协商,诸如制定行业协会内部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当面协商协调都应该是可行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