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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多

    辽宁省在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系列措施中提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所享受的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同时,今年全省计划安排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记者晨采访中获知,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策略,以使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能有效获得小额贷款支持。


    据了解,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去年已开始启动,但真正申请小额贷款用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少之又少。


    辽宁省省财政厅有关人士介绍,目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主要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办法。现实中,2万元贷款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一些小项目创业很有帮助,但真正创业的大学生,“在他们眼里这笔资金显然太少,因而贷与不贷关系不大”。另外,银行方面出于资金风险考虑,也不可能如部分自主创业毕业生期望的那样十万、三五十万地申请贷款。


    省教育厅毕业办刘主任介绍说,目前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较关键的一个环节是银行,因为大学毕业生基本是“一无所有”,再加上个人金融信用体系的缺失,给操作这种贷款也增添了不少难度。


    刘主任表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较多,且政府支持力度很大,今年安排了数千万担保资金。教育部门近期将与相关部门调研,以形成更具有操作的已策略,让部分有志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贷款实现创业梦。

申领《自主创业证》方式


    《自主创业证》发放的对象为辽宁省内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但不包括普通高校的结业生、肄业生、已考取的研究生、专升本毕业生和其他不具派遣资格的毕业生。申请需要县(含县)以上的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


    另外,《自主创业证》为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并实行实名制,只供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证由本人保管,若被用人单位录用,该证交用人单位保管。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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