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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佣金的40%免个税

    如果您是保险营销员,一定对每月工资条上个人所得税一栏的扣除数非常敏感。6月1日起,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的缴税负担将大大减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


  佣金中40%为展业成本展业成本 不征收个税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这一看似简单的通知对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来说无异于一阵春风。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然而他们的人均月收入仅为1190元左右。


  按照现行《税法》,与其他普通企业的员工相比,保险代理人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外,因为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为他们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再加上营销员的车费和电话费开销大,展业成本高,而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并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


  收入1200元至6000元税负减少比例最大


  此举到底对保险营销员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据省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尚未收到正式相关文件,但这一新政一定会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征税方法调整后,如果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比较大,约在20%-35%之间;收入在60 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在16%左右。据了解,调整前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月薪3000元 个税缴税依据降低近500元


  那么此次调整后的征税方法,保险营销员能省多少钱呢?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前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某营销员某月收入为3000元,在现行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3000-3000×5.5%)×(1-25%)=2126. 25;调整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1-40%)3000-3000×5.5%=1635。也就是说,月薪达到300 0元的保险营销员在工资计算个税时,将以1635元作为缴纳个税的依据,比此前降低了491.2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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