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沈阳
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正式实行

    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


    新出台的试用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体检的具体规定。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新标准取消了对公务员在身体、外貌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残疾人和患妇科、色盲等疾病者也未规定限制条款。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表示,这次规定了50多种疾病不能录取为公务员,比以前的标准有所放宽。


    新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据推算,目前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


    人事部和卫生部日前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完)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