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流动人员群体不断壮大。流动人员包括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等。
国家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目前为止,在全省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管理的人事代理人数已近30万,仅辽宁省人才中心管理的档案就有3万多份。多年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为流动人员提供了各种具体、良好的服务,如保管人事档案、接转人事关系;代理人事商调手续;调整档案工资、连续计算工龄;辞职人员复职、保留干部身份;毕业生转正定级、确定职称;出国出境政审、留学人员豁免申请手续;职称评审申报手续;毕业生聘用手续、考研报考手续;学生档案建档、聘用合同签证;外地人员进沈落户手续;高新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手续;省级优秀专家、国家特贴专家推荐手续;出具存档经历证明、档案工资证明;出具结婚、计划生育证明;代办社会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手续等,使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成为“流动人员”之家。
为加大为流动人员服务的力度与内容,按人事厅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安排,辽宁省人才中心将开展2005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实验师(含中、初级)的评审工作。
评审类别:工程系列机械、石化、冶金、轻工、建材、纺织、电子、电力、粮食、实验、综合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含中、初级)。
评审对象: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及在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中心的各类流动人才。
高新技术企业:辽宁省内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私营、合资、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企业:辽宁省所辖范围内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绝对控股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管理部门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有关职称评审文件,请查询辽宁人事人才信息网(www.lnrc.com.cn)。(完)
来源:辽宁省人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