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执行。《办法》对公益性岗位界定、招聘与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考核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安置重点为就业困难群体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五大原则”,即: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用工协议须“一年一签”
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人员社保补贴一般为三年
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归属地方统一管理,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
实行“全额”和“差额”补贴
省财政每年按原省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2007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各地安排补助资金,并以此作为补助基数。从20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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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 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符合条件: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招聘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