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今后遇到这类问题将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该办法首次对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明确,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途径、材料以及程序更加透彻。该《办法》将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执行。
根据《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
在认定过程中,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档案托管单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科(处)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证据充分、材料齐备的,将及时予以认定。同时,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应当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及相关附件归入职工档案,作为确认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有效凭证。
工作时间认定须提供八种材料:
(一)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各类证明材料(派遣、调配、入伍、知青上山下乡手续的存根);
(四)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
(五)由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因火灾、被盗等而全部或部分损毁的有关证明手续;
(六)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工种卡、工作证、入伍证、职工登记表、劳动调配(调转)、晋级增资、考核、学历、奖惩、政审、任职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材料;
(七)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者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八)《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