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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占小便宜吃大亏”

    案情简介:张某2002年5月应聘到北京华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工作。自2003年6月起华创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停止给张某发工资,张某坚持工作到2003年8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华创公司支付自己这3个月的工资。   


    在审理过程中,华创公司对未发放张某上述时间的工资表示认可,也同意补发张某工资,但双方对张某的工资标准产生了争议。张某名下的工资条、工资存折均显示张某的月薪为每月4000元,华创公司也认定张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张某则拿出自己爱人在该华创公司每月也领取4000元工资、但其爱人与华创公司毫无关系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就工资标准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某声称当初华创公司与自己的约定就是每月8000元,只是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而立了两个账户;华创公司则声称单位原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已辞职,单位在整理账目时发现了有部分人未在单位工作却在单位领取工资,但据此无法认定张某的工资应为每月8000元。双方均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华创公司应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2003年6月至8月的工资。   


    评析: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占小便宜吃大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日常的仲裁案件中也不少见。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条件等内容,或只约定部分工资,其他部分工资用每月为职工限额报销票据的方法代替,或者每月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一部分,另一部分签字领现金,或者干脆让职工提供另外人的身份证,设立银行账户,向其中打入工资,由职工自行处分。单位将上述种种做法美其名曰为让职工少交税;职工也觉得自己占了便宜。殊不知一旦发生争议,职工因为拿不出证明自己实际工资标准的证据,往往吃了大亏。   


    华创公司工资标准的主张有工资条、工资存折等直接证据加以印证,而张某的主张虽然也合乎情理,仲裁委员会觉得该说法也可能是事实,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华创公司给毫无劳动关系的张某爱人发工资的情形。但张某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仅凭逻辑推理上的“很可能”是不能成为判案依据的,在无进一步的证据确认张某爱人的4000元应加在张某每月工资上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的工资为每月4000元应该说是最严谨的裁决方式。   


    对于职工来说,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把相应事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切不可贪图小利,而最终丢掉了自己更大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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