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针对幼儿教育发展中目前发展的情况,专门下发了《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今后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获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
学前受教率将达65%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幼儿教育发展中,一些地方的民办幼儿教育管理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等问题比较突出,针对此我省提出今后4年,全省幼儿教育将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地方财政建设的公办幼儿园作为骨干,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作为主体的幼儿教育发展新格局。其中,将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为0岁至6岁儿童及家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并且实现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6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幼儿园教育的总目标。
公办园不得出售
据介绍,黑龙江省要求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对于已经出售的幼儿园我省将在年底前收回,并明确提出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对于居民小区内配套的幼儿园,我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幼儿园教育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园长教师需持证上岗据了解,黑龙江省现有幼儿园2181所,在园幼儿人数为345116人,教职工数20290人,其中包含专任教师11779人。根据相关规定,省内所有学前班将逐步过渡为幼儿园,并于2005年7月前全部过渡完毕,对过渡不合格的,将坚决撤销。此外,随着幼儿园队伍的不断扩大,我省对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及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今后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上岗除具备学历及相关能力外,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同时明确提出,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基本保证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幼儿教育设专项资金
据了解,黑龙江省将首次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教事业发展。
黑龙江省提出,幼儿教育属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因此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政府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同时,我省还将设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发展。此外,省内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将提出公办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管理意见,并要求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对于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我省将采取措施确保其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并将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给予减免保育教育费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