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个人档案
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在哈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15日起施行。该办法将规范哈市职工档案管理,并出台多种措施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个人档案。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将档案委托给具备档案保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销毁职工档案,不得公布、泄露档案内容,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职工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其中,档案转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转递职工档案要按规定办理,对转出的职工档案,必须按《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档案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部门或专职人员取送,不得交本人或其他人员携带。
此外,对于擅自提供、复制、销毁、公布档案的,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档案保管人员直接或参与涂改、伪造职工档案,骗取相关待遇,由相关部门撤销其骗取的相关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