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裁员不能乱“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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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就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金,提供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减人员的原因、方案等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依法支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还鼓励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形式就业。失业人员以这些方式就业的,用人方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小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