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长春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享受财政返还政策;享受补助和奖励政策;享受“退城进区”政策;享受企业融资政策;享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殊政策等五大类12项优惠政策。为此,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这些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财政返还政策
支持工业园区建设政策
凡围绕支柱、主导和优势产业规划建设,并已通过前期立项审批,且规划5年内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的工业园区,均可申报“工业园区建设财政返还政策”支持。
申报工业园区政策支持项目,由其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组织申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 工业园区需上报园区立项审批文件、发展规划以及园区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要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市长审批。
经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核定基数,每年年末一次性返还当年应返还的财政共享收入。
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政策
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企业纳税中市级财政留用部分的50%返还政策”支持。
企业需上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出具的确认函和企业销售收入统计报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在年末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额,对财政留用部分的50%给予返还。
入驻标准厂房政策
凡符合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标准厂房入驻标准,并办理了入驻手续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税收市、区级留成部分返还政策”支持。
企业需上报与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签订的入驻合同,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区财政局在年末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额度,对市、区财政留用部分给予返还。
二、补助和奖励政策
骨干企业上台阶奖
凡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骨干企业上台阶”奖励政策。
企业需上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出具的确认函和企业销售收入统计年度报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的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企业技术创新补助
凡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实施的创新项目、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均可申报“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助政策”支持。
企业和研发机构实施的创新项目需上报创新项目建设及实施效果的相关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补助额度,报主管市长审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额度,报主管工业副市长审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创新项目和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补助资金经主管工业副市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助政策经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奖
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争创名牌和驰名商标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在其产品获得不同级别的名牌和商标称号后即可申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对年度内新获得的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审核汇总,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经市领导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出具确认函。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的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三、“退城进区”政策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改造中明确需搬迁的或确需寻求更大发展空间的工业企业(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退城进区”异地搬迁改造。搬迁建设新址应在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中选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新的建设用地。
企业需上报“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方案和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按批次编制企业“退城进区”推进计划,市规划局提出企业“退城进区”具体规划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搬迁企业旧址土地评估和收储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政策规定,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土地收储部门将土地出让净收益金存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财政的专用账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扣除5%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需求分批予以拨付。
四、企业融资政策
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凡已与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均可申报“长春市上市扶持基金”。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即可申报。市金融办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03〕46号)进行受理与审核,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借款手续并将200万元借款支付给企业。企业上市成功后,企业补充申报上市批准文件,经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将借款转为奖励资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贷款担保政策
凡贷款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重点贷款担保政策支持。
企业需按担保机构的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和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并分批向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相关受贷企业名单,由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考察确认,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给予企业贷款担保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五、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殊政策
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凡符合《长春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工业企业,均可申请“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支持。企业需上报项目投资相关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出具项目支持认定函。企业持项目支持认定函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时,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受理,简化审批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重大项目“领办制”
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其列入项目“领办制”政策支持范围。企业需上报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及需要解决的困难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组织县(市)区、开发区落实领办制的内容和领办人员。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的人员帮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确实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一事一议”制度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1)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直接在长进行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中介奖励;
(2)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
(3)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重点资源、能源平衡项目和重点“退城进区”项目。
企业需上报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及申请支持的政策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