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和才俊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左祥琦,尽管大学时学的不是法律专业,但凭着勤奋好学的精神,《劳动法》出台之初即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后又再接再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此,他迈入了律师行业的大门,成为一个“门内汉”。
做律师不能赚昧心钱
左祥琦从1996年开始,左祥琦成为北京市劳动争议研究会的负责人,在对60家大中型企业的研究过程中,他对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实际状态和引发劳动争议的诱因有了准确的了解。从1998年开始,《中国劳动保障报》为左祥琦开设了“祥琦说法”专栏,后来该栏目获“全国新闻名栏目奖”。
有了一定知名度后,一些大企业纷纷请左祥琦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赚钱一下子变得容易了,左祥琦却告诫自己:“作为一名律师不能赚昧心钱。”有一次,美国一家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的负责人找到左祥琦,要聘请他当法律顾问。双方接触后,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顾问合同。合同签定后,左祥琦开始用《劳动法》来规范企业的日常管理,一年下来,企业劳资的各个方面做得相当规范,企业领导层很满意,第二年的合同顺理成章得以续签。
“在第二年中,企业方仅仅与我有两次关于劳资方面的电话沟通,我一次都没有去过公司就赚了一年的顾问费。我当时觉得很惭愧,因为没给企业做相关法律咨询,总有一种白拿钱的感觉。后来到了年底时,我主动提出来辞掉法律顾问。”
当左祥琦提出这一想法时,公司的副总一下子急了:“是嫌顾问费低,还是业务多没时间顾及这边?”左祥琦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告诉了对方,公司副总说:“我们是一家跨国公司,总部规定经营业务一定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各个国家的分公司在本地必须聘请法律顾问,如果不聘请一旦企业劳资和经营出了问题,当地企业负责人就要全面负责。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支出,如果你不愿意做的话,公司可以找其他人来做。”
这件事情给左祥琦触动很大,他说:“外国一些规范的企业,始终把法律放在第一位,始终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去搞经营。如果中国的企业都意识到这一点,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
从1999年起,左祥琦开始在北大、清华、厦门大学等高校做客座教授,令他最难忘的一件事是,有一次讲课被老板级的学生“晒”在课堂上。一次,某高校对国内民营企业的厂长和经理进行培训,其中涉及劳动法的课程,于是校方请到左祥琦,让他给企业的“总”们上课。第一天上课时,班长找到左祥琦说:“老师,对不起,由于要处理企业的业务,所以很多同学不能来上课了。”左祥琦听完,坦然地说:“没关系,来多少人也上课。”结果上课时,左祥琦数了数,仅有四分之一的学员到场。
“由于这些学员是厂长、总经理而不是人事经理,所以他们觉得劳动法与自己没有太多关系,他们想听的是领导力、执行力等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觉得学习劳动法是人事经理的事。我针对厂长、经理们的特点,没去讲微观的东西,而是讲一些对他们有用的、宏观的东西。很多人听完以后,觉得劳动法很有用,结果后面几堂课座无虚席。后来,我体会到这些经理、厂长学员们不是抵触听课,而是对劳动法根本没有概念,这是导致很多民营企业劳动仲裁增多的原因之一。”
2000年的一天,一家民营企业老板找到左祥琦,开门见山地说:“企业的员工经常投诉我,我经常败诉,你一定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法官熟悉,找你做法律顾问的目的就是疏通关系,帮我打赢官司!”左祥琦回忆说,这家企业拥有2000多名员工,由于管理漏洞太多,平均一个月有3—5起劳动争议官司,弄得老板焦头烂额,企业形象也大打折扣。左祥琦于是对老板讲:“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在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大大加快的情况下,把企业管理规范,这才是治疗的根本,在此基础上才能减少官司,节约人力成本。”
后来,这个老板接受了左祥琦的建议,半年以后,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健全起来,官司由一个月3—5次变成一年仅2次。
做律师要德为先
一名员工和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企业委托左祥琦代理开庭。刚落座,他发现一名员工抱着一摞书,急急忙忙来到法庭上,其中有两本书是自己写的。于是,在开庭时发生了有趣的一幕:当左祥琦说出一个观点时,该员工立刻翻他的书,查找出相反的观点进行反驳。休庭以后,左祥琦找到此人进行了私下沟通,建议他和企业进行调解,因为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在左祥琦的斡旋下,这个案子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一个月后,那个人来到左祥琦办公室,送给他一只精美的钢笔。左祥琦很纳闷:“这个案子你没得到任何好处,为什么要感谢我呢?”对方说:“因为这个案子,我学到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知识,所以要感谢你。”更有意思的是,后来这个人开始考律师证,并帮助别人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自己不清楚的地方,经常打电话给左祥琦进行咨询。曾经是法庭上对手,现在转化成朋友关系,这在律师行业很难得。左祥琦深信:只要以诚相待,凡事都有可能化干戈为玉帛。
左祥琦说:“做律师一定要忠于自己的良心,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但目前个别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比较差,为了拉案子,利用自己法律知识丰富和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有意误导当事人。譬如,案子不需要打官司或者胜面比较小,故意隐瞒事实并称‘没问题’,结果耗费了当事人很多人力、物力。此外,现在有些人片面地认为,遇到劳动纠纷不告状是法律意识淡漠的表现,所以现在出现了为几十元钱甚至为一元钱去打官司的现象,我不赞同这种做法。真正的法律意识是要正常地评估个人损失多少,如受损评估为200元,请律师打官司要花500元,那打官司是不值得的,可以选择交涉、斡旋、调解等途径解决,这样往往更经济、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