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区最低工资:530元
许多企业职工领到手里的薪水不久将能多出一些。记者日前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和历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30元,而目前这5个区正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10元。
山东省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济南市各县(市、区)的标准分别是: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为41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为380元;济阳县、商河县为340元。
2005年1月1日起调整的新标准,把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省政府在有关通知中提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政府研究公布;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首次明确提出,学徒、熟练、见习等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