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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施行新《劳动合同条例》

    20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合同。


    (二)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三)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务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四)对劳动者作出竞业禁止约定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给予劳动者的待遇不低于国家法定标准。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七)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工会的义务,符合规定进行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


    (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一)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


    (二)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 依法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四) 发生争议时,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合同。


    (二)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三) 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在用人单位期间或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不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条例》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一) 劳动合同订立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情况。


    (二)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 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权利。


    (四) 发生争议时,依法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三、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了以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一) 安徽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均适用《条例》。


    (二)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条例》。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 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过程。


    (二)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废止协议的法律行为。


    (五)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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