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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100%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等4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决定开展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执法检查和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


    一、 检查目的


    (一) 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用工的基本情况,努力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率。


    (二) 将劳动合同管理与社会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市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定率达到90%以上。


    (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 检查内容


    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对用人单位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职业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三、 检查范围


    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署、省属驻肥单位除外)。市里组成2个重点行业联合检查组,分别对建筑、交通、水利行业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组成10个联合检查组对所辖3县7区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联络和抽查。


    四、 检查方法与步骤


    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第一阶段:宣传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8日—5月31日)

市与各县、区、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用人单位,广泛宣传《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向各用人单位发送《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表》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情况登记表》,各用人单位对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和自查表报各县各县、区、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和指导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准确填写用人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各县、区、开发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汇总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将结果报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检查与抽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


    各县、区、开发区的联合检查组要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全面检查,对宾馆餐饮、加工制造等行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逐户进行重点检查,同时组织力量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个案专查,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查出的重点问题,要组织力量抓好整改,并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市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县、区或开发区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各县、区、开发区应于2004年6月20日前,将各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制成报表与电子文档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安排抽查。


    (三) 第三阶段:整改督察阶段(7月21日—7月31日)


    对查出的重点问题,各县、区开发区要组织力量抓好整改,并按法定程序做好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理,并将整改、行政处罚或处理的结果报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开发区同时要做好准备,迎接省里对我市的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市成立以常务副市长王林建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合肥市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专项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各县、区和开发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精心实施。市和各县、区、开发区的建设、经委、地税、国资、工商联、工会、妇联等单位要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市、各县、区、开区检查组,市里的12个检查组负责对县、区或开发区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区或开发区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络和抽查工作,以及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交通、水利等重点行业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的检查组对各自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情况进行“地毯式”的逐户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与各县、区、开发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常的查处劳动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与专项执法检查紧密配合,对于受到举报与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负责对以非法手段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特别是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特别是对非法中介的查处取缔。


    (三)建立专项执法检查的报告制度。一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周一报。


    二是建立信息动态报道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均应当指定1—2名信息员 ,及时将稿件报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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