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社会的企盼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范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奉贤,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保险。我国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充分保障人权、亲民利民的法律制度,深受广大劳动者的拥护。但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法律观念淡漠,只顾经济利益等原因,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据统计,全国各类用人单位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达400亿元之巨,使社会保险基金“防范风险,稳定社会,造福于民”的功能大打折扣。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为何如此严重呢?究其原因一是部分用人单位认识不够而未参保;二是为节约用工成本而不参保,或参保少缴费;三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缺乏强制征缴手段,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力量明显偏弱。
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市决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强制征缴,用人单位均须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由地税部门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直接征收其当月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实为英明决策。此举从根本上解决了用人单位申报税前列支的人工成本(工资支出)在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不一样”的问题,有效地堵住了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漏洞。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一定可以将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德政工程落到实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