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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调整个人缴税政策

    日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调整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市民取得的年终奖全额将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此前为年终奖全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执行累进税率,此举将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的税负。假如分得1万元年终奖,大约可少缴650元的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透露,去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增长22.5%,《通知》的出台,是为了配合2005年放缓税收增长的全年目标。


    年终奖应缴税将减少


    此前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处理,不扣除最低免税额,按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具体操作时,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将市民的年终奖金先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操作的结果是税率降低,市民的税负大大减轻。比如,王先生年终奖为10000元,按过去的计税办法,其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款为1625元;按新办法,王先生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975元,两者相差650元。也就是说,王先生可少交650元的个人所得税。


    半年奖、季度奖要多缴税


    不过,今后市民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时,则要比现在多缴税了。


    《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此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者的差别在于,现时半年奖及季度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作费用扣除全额计税;而今年起,市民取得半年奖、季度奖,不但不能享受上述优惠,而且还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其税基扩大了,税负自然就增加了。


    例如,王先生7月的工资是4000元,半年奖是6000元,按现时做法,其交缴的个人所得税是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但若按新规定,王先生就应交1625元【(6000+4000)×20%-375】,两者相差445元。


    一次性发放奖金可节税


    《通知》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因此,如果把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奖金集中一次性发放,将可以少缴一部分个税;但如果分摊到每月发放,或者一年中多次发放,则需多缴一部分个税。


    以王先生每月4000元、年终奖12000元一次发放为例,王先生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35元,但如果其单位将上述年终奖12000元分开发放,如每季2000元,年终再发4000元,则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615元,二者相差1180元。


    年终奖将难以避税


    《通知》中的有关计税办法,在杭州并非第一次出现。


    地税局的税务人员过去曾发现,杭州企业利用年终奖避税主要有三种方式,由于税法没有明确禁止,因此也算不上违法。其中一种就是这次执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另一种是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通常来说,业绩考核的企业经过前三季度基本可以确定最终的年终奖金额,企业高管的年终分红也能在11月份计算出来,因此大都将奖金在11月、12月和次年1月这三个月内分发。


    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12万元为例,分摊到后三个月就是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46260元,而过去一次性发放12万元年终奖则需缴纳55245元,节省了8985元,相当于一般企业高管的一个月工资。


    第三种常见方式是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40620元,比一次性发放节省了14625元。


    还有一种手段往往和上述方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例如一些股份制企业,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所适用的30%-45%比例税率低很多。


    税务人员表示,单位发放的有价证券、礼品,应根据市场价来折算,纳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否则一旦日后查账时发现,就要补缴税款并加以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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