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权叫员工不得怀孕
目前,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有一些附带的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女职员在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抚养子女需离岗,影响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工作单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虽未对此作硬性的规定,但一旦怀孕的女职员由于生育而离岗,她的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使得大部分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
由于这一苛刻条件的限制,一些年轻女性在求职时不得不慎重考虑。李小姐于2004年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回到四川以后,她找了一份在银行的工作,但在签署就业协议的时候,发现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工作的前两年不得怀孕。她再三考虑后,还是放弃了这份工作。
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是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求职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