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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工伤康复期费用可由基金支付

    今年7月1日起,参加合肥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可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康复鉴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康复期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近日,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合肥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康复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经医疗专家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到合肥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 工伤类别为颅脑外伤或外周神经损伤、脊柱损伤、骨关节损伤或截肢、烧伤,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 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经康复检查具有康复价值的;


    · 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情形的。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员表示,工伤康复期间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将不予支付,同时,工伤职工一个康复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需继续康复的,由工伤职工本人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届时将由医疗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效果评估,经确认的康复期可延长1—3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期满应及时出院,期满后次日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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