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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实施细则 昨起明白签劳动合同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那么,《细则》对《条例》作了哪些补充和完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


    ● 本地工、外来工、“长工”、“短工”,劳动合同一个都不能少

 
    目前全市的各类企业虽然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85.5%以上,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个私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此《细则》第二条强调,“《条例》所称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劳动者,本地和外来劳动者以及各类长期、短期用工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制度要覆盖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录用关系确立后,15天内须签合同

 
    《细则》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细则》第十九条还对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转递劳动者的档案而造成后果的,明确了相关的责任。


    ● 劳动者随意跳槽泄密有克星

 
    现实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劳动者随意跳槽,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等。为此,《细则》的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细则》的第八条、第九条还分别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 特殊群体有特殊规定


    尽管《条例》对此已作出过明确规定,但《细则》又作了补充和完善。《细则》第十条规定,“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第十二条还就用人单位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接收单位接收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的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等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 教育培训可签专项协议


    《细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约定正常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外,还可就劳动者脱产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培训、学习内容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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