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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42条规矩对付欠薪老板

    我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约80%发生在建筑行业,让劳动者叫苦不迭。不过两个月后劳动者将不会为此事而感到痛苦了。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此就有明文规定。


    据浙江省法制办副主任高杰介绍,我省是继深圳、珠海、广东之后施行该《办法》的地区。这是我省针对遏止无故拖欠、扣克工资现象作出的重大举措。新出台的办法共五章42条,从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惩戒三个方面对工资支付作了较全面的规范。明确了拖欠工资案件的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对一些特殊情况也作了工资标准确定。新出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明确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


    ●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


    ●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企业季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第三:建设工程实行先行垫付制度


    ●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的,劳动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 对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确定


    ●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支付病伤假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非因劳动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实行欠薪报告制度


    企业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事先或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


    第六:工商制约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


    第七:明确法律责任


    ●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催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催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工资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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