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支付信用将作为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
● 企业要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 企业因困难需逾期支付工资,要向劳动部门报告
● 建筑承包单位拖欠工资,发包方先行垫付
● 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和电话
浙江省劳动者今后再也不用惧怕企业拖欠工资了。因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从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惩罚三个方面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全面规范。它将成为政府遏止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的有力武器。
明确责任《办法》首次明确了经贸、工商、公安、税务、建设等部门在企业工资支付中所起的作用。如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特殊情况指劳动者享受各类假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停工停产歇业等情况。《办法》规定:劳动者请事假,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病伤假工资,而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仍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克扣工资的预防机制《办法》规定企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支付工资时应当要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资,《办法》要求企业有逾期支付的方案,并最迟在逾期之日3天内,主动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劳动部门将负责审查和监督。各地劳动部门还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拖欠工资的追偿机制鉴于目前拖欠工资多发生在有承包关系的建筑行业和多人合伙的企业中,《办法》对此明确规定了追偿办法: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如发包方与其未结清工程款,劳动保障部门要责成发包方先行垫付工资;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再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争议处理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仲裁委员会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
法律责任企业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企业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