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台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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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净增城镇就业岗位13万个;每年组织4.2万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帮助11万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保持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每年初将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拓宽门路创造就业岗位
努力开辟就业和再就业门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拓展商贸、餐饮、旅游等领域的就业渠道,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特别是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要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
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扩大就业的作用。扶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的同时,重视发展具有较大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
加快城镇建设,鼓励农村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等,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实施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本市城镇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的人员;
4、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其他城镇人员。
享受税收扶持的对象范围按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执行。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放宽从业范围和条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
2、实施税费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费的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公布。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3、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复核、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已设有担保机构的,可委托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基金单独列账,专项使用;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落实。贷款额度一般在3万元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确定。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贴息,展期不贴息。各类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便利。小额贷款及担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4、统筹解决经营场地。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新办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要首先拿出不低于30%的摊位用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现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位的招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集中布局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用地,也可利用现有的各种产业园区,相对集中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场地。
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特别是小区规划设计时,要落实社区服务业用地,并在建设中做到社区服务设施与商品住宅建设同步实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己的住宅区位条件开办的小商品零售点,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进行城市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照顾。
5、转变职能,改进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手续,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验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并确定审核办证的具体时限和服务要求。
6、政策配套,保障权益。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以及以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岗位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岗位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根据招用人数,3年内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岗位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4、凡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预备期个人独资合伙及个体工商户的,要继续予以政策支持,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在原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具体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布。对从事需经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服务项目的,工商、民政、环保、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均要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报认定程序按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并继续按规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照顾。
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部分特定行业和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的,作为非正规组织就业公益性劳动岗位,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统一管理,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同时,按不同岗位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人每月200—300元的岗位补贴。
将市和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是否按不低于勤杂岗位用人计划总数70%的比例吸纳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派送的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列为该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招用勤杂岗位人员的所有费用,财政不再安排,人事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考核督查。对劳动保障机构派送的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比照非正规组织就业公益性劳动岗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按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新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企业实行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市、区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凡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且发550元以上工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每年人均2000元或4000元标准给予用工补助。用工补助的申请、办理程序以及具体标准,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补助所需经费,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完善《就业援助证》制度。对出租、转让发放和使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援助证》的行为和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2003年至2005年,市级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亿元的资金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用工补助、就业援助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与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的建设。
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主要用于促进再就业。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和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改进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
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要建立和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主要承担城乡劳动力管理、就业和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保障争议协调处理及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劳动保障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至2003年末,各县(市)要完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的建设;至2004年末,各县(市)要完成信息网络建设,与市区联网运作,形成统一完整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和公开发布系统。
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实行求职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的就业服务。
加强再就业培训:重视就业培训网络和培训基地建设,办好各类技工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不得随意撤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力争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城镇未能升学以及农村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就业环境: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切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要合理调节企业裁员。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减员的,其裁员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享受减免税费政策的企业,超额减员后达不到享受标准的,应停止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城镇和农村劳动力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同工同酬。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对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空岗报告制度、招聘招工广告审核制度、劳动力市场价位公告制度和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并切实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驻杭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2〕75号)要求,支持、帮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随军家属自主择业。
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针对大中专毕业生缺乏操作技能和一次就业率较低的实际,选择一批有较多操作技能岗位和较高管理水平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前的适应性见习训练。此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试点,并逐步推开。
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以及用人单位吸纳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制定适当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征用费用中解决。
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切实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省政府《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扶工作办法》要求,鼓励、指导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和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
各区、县(市)要明确劳动管理目标,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劳动管理重大恶性事件的,要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要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完善社保体系提高保障能力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依法扩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应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有单位依托的,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无单位依托的,可通过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