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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求职遭歧视客诉诸法律

    新近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6月26日)明确规定,没有特殊要求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招聘条件。但笔者发现,拒绝招聘女性的现象仍然在人才市场出现。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如果侵犯了女性的劳动权利,女性可以勇敢的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比如说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督查部门投诉、控告、甚至对于符合申请仲裁要求条件的,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单位提起申诉。应当认识到,公平不是等来的。而是要靠每一个人的积极维权,形成正义的合力来实现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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