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奖励科技人员
从6月1日起,湖南省开始实施《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该条例规定单位进行成果转让,应从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30%以上奖励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其奖励额比国家规定多10%。在职科研人员由单位组织或经单位同意到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和服务,其报酬不得低于单位之间交易的净收入的30%。
“九五”以来,湖南省平均每年登记的科技成果在1000项左右,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50多亿。随着技术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原有的相关条例已不适应形式的要求。新条例突出了对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的优惠政策,规定“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与技术开发、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的收入,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按照科研机构待遇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充分反映了政府部门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关心和扶持。新条例还根据我省省情,制定了对农村技术市场交易的优惠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