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在市场化的社会里,薪水是一个衡量岗位重要性的指标。薪水也是决定员工去留的重要因素。
2005年下半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科学研究院在杭州市、绍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嘉兴市、海宁市、江山市、上虞市、余姚市、磐安县等地劳动部门的配合下,对我省企业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情况做了一次调研。该次调研采用填写问卷和面谈的形式,共发放企业问卷100余份,员工个人问卷2000余份。
被调研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含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及企业企业分别占22.9%、26.0%、22.9%和28.1%;100人以下企业占31.5%,100―500人企业占37%,500人以上企业占31.5%。
工资拿多少还是老板说了算
调查显示,浙江省企业工资决定正向市场化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引导机制逐步形成,但市场化程度还不高。
在企业调查问卷中,当问及“企业制定和调整工资的依据”时,选择“企业行政决定”的占33.6%,而选择“集体协商决定”的仅占20%;在个人问卷中问及“你的工资是怎么决定的?”时,选择“通过协商决定”的仅占12.6%,而有35.2%的选择了“老板说了算”,还有21.8%选择了“不清楚怎么定”。造成企业工资决定市场化程度不高、劳动力价格被低估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劳动者在工资决定上缺乏话语权,“老板说了算”成为“较好的选择”,在相当多的企业中,“企业行政决定”也就是“老板说了算”。
近六成企业每年增加一次工资
数据显示,有57.4%的企业每一年能增加一次工资,25.0%的企业每两年增加一次工资,4.4%的企业每三年增加一次工资,13.2%的企业增加工资的间隔时间在三年以上。通过对数据进一步的分析发现,不同性质的企业增加工资的频率并不一致,72%的私营企业和70%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每年增加一次工资,而国有(含集体)企业只有42.9%每年增加一次工资,33.3%的国有(含集体)企业每年增加一次工资。显然,国有(含集体)企业工资增加频率低于其他性质企业。
另外,企业工资增长与人均产值关系不大,人均产值10万元以下、10―30万元之间、3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为55.6%、58.3%、57.7%每年增加一次工资,说明企业决定是否增加工资时,考虑更多的是企业效益以外的因素。但企业工资增长频率与企业规模有关,100人以下企业只有33.3%每年增加一次工资,100―500人企业有71.0%每年增加一次工资,500人以上企业有75.9%每年增加一次工资,可见,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对劳动者收入调整的考虑也相应增多。
九成以上劳动者能按时领到工资报酬
有92.7%的劳动者所在企业能够按约定按时给付工资报酬,6.5%的劳动者所在企业偶尔拖欠工资,0.8%的劳动者所在企业经常拖欠工资。其中,不同性质的企业是否按时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不同,97.7%的国有(含集体)企业的劳动者能够按时领到工资,私营企业只有84.2%的劳动者能够按时领到工资。
不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能否按时领到工资的情况也不一样,一线工人89.6%能按时领到工资,行政管理人员与营销人员情况好于一线工人,分别为94.2%和94.9%,100%的研发人员能够按时领到工资。显而易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对工资是否按约定按时发放有一定影响。
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贵单位职工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哪里”的选项中,有36.5%的企业选择了两个及以上选项,职务高低、岗位重要性、贡献大小以及人才的稀缺性都是企业收入分配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只有1%的企业选择职工收入差距主要取决职工是否为本地人,可见,企业收入分配已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劳动者的地域差异已不是收入差距的主要成因。但通过对个人问卷的调查,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65.9%的劳动者所在企业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并且仅有5%的劳动者认为所在企业“正式工”、“临时工”的工资福利无差距;有27.4%的劳动者认为所在企业工资福利差距非常大。
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进一步分析得出,分别有76.4%和77.2%的国有(含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劳动者认为其所在企业有“正式工”、“临时工”之分,43.0%的私营企业劳动者认为其所在企业有“正式工”、“临时工”之分。另外有53.5%的劳动者认为“正式工”与“临时工”工资福利存在差距是合理的。可以看出,国有(含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根据劳动者身份进行工资收入分配的观念尤其强烈,多数劳动者也具有同样的观念。
五成企业高管与职工收入差距在五倍之内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浙江省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55.1%的企业在3―5倍之间,24.7%的企业在6―8倍之间,13.5%的企业在9―11倍之间,1.1%的企业在12―14倍之间,5.6%的企业在15―20倍之间。企业在选择“企业高管和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多少较为合理”的选项时,52.4%的企业认为应该在3―5倍之间,31.0%的企业认为应该在6―8倍之间,8.3%的企业认为应该在9―11倍之间,6.0%的企业认为应该在12―14倍之间,2.4%的企业认为应该在15―20倍之间。
企业建议工资差距与企业实际相差不大,工资差距在3―5倍之间能被五成以上企业接受,6―8倍也有三成的企业可以接受。而在个人问卷问及“企业高管和普通职工工资差距达10倍是否能接受”时,19.1%的人能接受,有44.6%的人认为如果是合理的,多拿应该没有问题,36.3%的人不能接受。看来,适当的收入差距能够引起大家认同,但前提是不能过高而且要合理。
八成以上劳动者月收入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
被调查的劳动者中,月收入最低的为450元,最高的达1.8万元,平均月工资为1330.16元。其中,月收入在450―620元之间的劳动者占6.3%,620元―1155元之间的占46.6%,1155―1925元之间的占31.1%。三者合计达84.0%,即八成以上劳动者月收入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1925―3000元之间的占14.1%,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占1.9%(见图)。另外,39.1%的劳动者每月可结余500元以下,14.9%的劳动者每月可结余500―1000元,能结余1000元以上的仅为0.5%。
加班工资支付情况普遍较差
根据问卷统计,53.2%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少于或等于40小时,30.4%的劳动者每周工作40―48小时,9.8%的劳动者每周工作48―56小时,6.6%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在56小时以上。其中,国有(含集体)企业83.7%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少于或等于40个小时,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每周工作时间少于或等于40个小时的劳动者只有14.4%,有30.9%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
另外,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普遍较差,有36.6%的劳动者没有加班工资;30.5%的劳动者每小时加班工资少于或等于4元,低于浙江省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加班工资在4―5.6元之间的劳动者有13.4%;每小时加班工资在5.6―10元之间的劳动者有14%;每小时加班工资超过10元的只有5.5%。不难看出,能按劳动法规定领到足额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不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