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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人员的待遇提高

    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工(2006)6号文件规定,市区从7月1日起,对2006年6月30日前经批准符合条件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列支的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按原待遇标准乘以1.0878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目前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7月份起相关工伤人员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到有关定期待遇。


    据介绍,经对软件修改测试、数据核对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对我市市区统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263人的伤残津贴、79人的生活护理费、100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各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一定提高,其中伤残津贴人均享受待遇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464.20元提高到每月1592.80元,人均月增加128.6元;生活护理费人均享受待遇标准从每月639.50元提高到每月695.70元,人均月增加56.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享受待遇标准从每月597.20元提高到每月649.60元,人均月增加52.4元。


    据了解,为保证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与以往有所不同,不仅考虑到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而且还考虑到本地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提高了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此外,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计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涉及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2040.83元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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