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比例由现行的7%提高到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作调整。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则结合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又讯:南京市城镇街道办企业职工也被允许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合企业(主要指原乡镇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职工,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所有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确定。具体方法为:对1995年度前成立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可以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1996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补缴;原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可从改制之日起补缴。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与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企业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指定的受益人或继承人可领取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
企业在纳入养老保险前,不属于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实施范围,其原已退出劳动岗位的人员的有关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执行负担,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