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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让职工休假,将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提供保证。


  近日,国务院还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与1999年9月18日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比,明年开始,公众的休假将增加一天,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都将各休一天。而“五一”劳动节只放假1天,春节的休假提前一天,从农历除夕开始,正月初三不再是法定休假日。记者昨天采访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少上班族表示,虽然渴望有带薪年假,但不知政策是否会落实。而职能部门表示,他们将依照条例严格执法。


    职工:举报?会让自己丢了饭碗


  曹先生是在一家本地IT公司上班的技术人员。他告诉记者:“我平时工作比较忙,常常要加班到深夜。单位给的假期很少,常常用加班调休的方式来放松自己。来这里工作时,公司并没有向我说明员工的年休假制度。在这里工作满一年后的年休假期为1天,以后每年增加1天,上限是7天,这是我从老员工那里打听来的。如果我今年没有休年休假的,公司也不会提醒我,更不会给我任何补贴。”


  另一位在一家杂志社工作1年多的刘小姐则表示:到目前为止,她还没有放过年休假。尽管明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实施,如果明年单位不给她放年休假,她也不会到相关部门去投诉。刘小姐就是担心老板会给我小鞋穿,说不定还会乘机炒鱿鱼。毕竟现在工作不好找,如果为了几天年休假和单位翻了脸,那就得不偿失了。 


  不少受访者表示,虽然渴望有带薪年休假,不过如果因为维权而影响到自己的饭碗,宁可忍受无休止的加班加点。还有的受访者表示,单位不给年休假还缺乏较强的法律处罚措施,要想落实年休假有点难。


  针对这一现状,有劳动保障专家表示:新条例是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者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担心单位“秋后算账”,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工会等社会机构向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用人单位:3倍的薪酬赔偿有点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要付员工三倍的工资报酬啊,这实在太高了!”这是杭州某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叶老板听到这则消息时的第一反应。这家房产中介是1997年成立的,规模最大时仅10多人,目前已经缩减到7个员工。叶老板告诉记者:不光我一家,很多中小型公司都没有员工休年休假一说。除法定节假日,一般员工每年请3~5天的假,我们是可以接受的,不过,业务繁忙时自然另当别论了。如果因为工作忙而没有年休的,我也不会给员工额外补贴的。如果国家要强制实行,我们也只能“照单全收”了。毕竟开门做生意的,惹了官司总不大光彩。


  杭州一家广告公司行政主管则表示“今年总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对没有休年休假的员工进行经济补贴的政策。具体是每人每天补贴500元,我们也打算效仿,但出于企业效益的考虑,目前我们员工的日平均工资是100元/天,标准会定在大致300元/天。这样正好符合新条例的规定。”


  专家:事前监督加上事后监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目前,该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还没有下到到我省。从明年1月1日起,我们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执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程开成这样告诉记者。


  那么,如果有单位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相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如果有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依据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就条例的执行情况,对单位进行主动监督检查,这是政府部门事前监管的过程。浙江省劳动保障科研院院长陈诗达则表示:由于一个地域的企业数量庞大且相对分散,政府的事前监管存在很多漏洞。更多的时候行政职能部门起的是对上门投诉和举报事件的事后监管和处理的职能。所以,他认为事前监管的工作应该由媒体、工会、行业协会等众多社会团体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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