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政策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近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今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我们似乎可以找到一条线路图,就是国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如果整个国民经济在高速发展,而创造这种经济的主体的劳动群众不能同步享受到这种发展的利益,那么这种发展是否有意义?从立法的意图来看,国家的确在纠正以前的偏差,让劳动者享受更大的权益。
既然《条例》出台,笔者最关心的自然是国家以何种方式,保障这些措施的实施。带薪休假也不是新鲜事物,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国家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没有执行。
那么今年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否仍然会变成“纸上的权利”?公布保障措施大致有如下三条: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至于逾期不改,还有一些相应规定。
从理论上讲,这些保障措施似乎很完备了,但是细想,这些个措施以前不也有吗?可是就是在这张网络下,有多少人在无偿加班,有多少人双休日可以有保障……归纳起来有两点,大伙自我保护意识太差,不肯跟老板较劲,当然,这年头工作也不好找;其次,惩罚力度太小,被查到了又怎么样,处罚不痛不痒。
所以,好的意图要落实,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保障,任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就要让它罚得长记性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