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杭州
职场新人警惕单位恶意试用

    “金三银四”的求职旺季同样也是应届大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对于一个从未踏入职场大门的新人来说,找工作的艰辛往往容易疏忽一些企业“恶意试用”的陷阱。


  小江是杭州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去年年底开始,他就成为应届毕业生找工作大军中的一员。但是几场招聘会下来,小江发现很多公司“一位难求”,找工作比想像中还要困难。年后,一家看似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的科技公司终于答应小江试用。约好试用期三个月,但试用期内只付500元“试工工资”,转正后按相应岗位再谈正式工资。小江为把握这一机会,不仅全部答应,而且从上班第一天就努力表现,也多次受到经理的好评。不过在工作中小江却发现,几个同样处于试用期的同事被陆续辞退。由于是职场新人,具体原因小江也不方便打听,但他很担心自己会不会遭遇恶意试用,掉进了雇主策划好的“试用期”陷阱里。


  带着小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高级人才顾问高瑞,他指出,在入职环节中试用期陷阱比较常见,小江的例子具有一定普遍性。自1999年我国高等院校扩招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时往往感慨求职艰难,为了能够被录用,对企业试用期的“超长”、“低薪”等不合法规定不惜照单全收。有时候,试用期最后竟然成了“白用期”。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都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的这种严重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做了限制,应该说,求职者的法制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小江不用太过担心。


  专家提醒求职者、尤其是应届生求职者们注意,《劳动合同法》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以下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劳动合同法》对恶意试用期的针对性规定,劳动者不妨加强本法的学习,并保留好各种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1.并非什么合同都有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况下的劳动期限,属于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2.只约好试用期,未谈好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试用期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需应劳动合同期限有明确约定,不能只约试用期期限。


  3.试用期的长短有法律明确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试用,属于违法行为。该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用人单位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相当于,违法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转正工资和相当于转正工资额度的赔偿金。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