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离职
劳动法 离职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够针对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两种情况约定违约金。但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违约金的范围做了一点限制和扩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看你有没有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再比照上述法条看看要不要给违约金吧。一般都没有吧。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交接好工作,拿完剩下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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