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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是白用期[2]



 《劳动合同法》还特别明确了另外三种用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除以上九种情形外,用工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该慎重了,弄不好就要违法了。


  三种情形,劳动者可“炒”老板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做了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还明确了六种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它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


  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是目前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不少劳动者拿不到全额工资,部分工资已经被用工单位利用各种名目给扣下。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还得干活养家,有此经历的多数劳动者只能无奈接受了这种恶意克扣与拖欠。尤其是一些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农民工,成了拖欠工资的主要受害者。


  问:我到一家公司上班三个多月了,直到现在我还没拿到一分工资。找老板要,老板说,最近资金周转紧张,缓一缓就发。现在,我只能借钱维持日常生活。听说《劳动合同法》有赔偿一说,我能索赔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确定了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数额,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这部分权利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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