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专家点评:合理规划“吃透”法律再跳槽
编者按:每年春节过后的三、四月份,一直是职场跳槽的最好季节。抱着为未来“早打算、早规划”的心理,刚刚进入1月份,就有不少职场人开始准备简历,动用人际关系,为新一年的跳槽做准备。这样一来,熟悉相关法律就成为他们的必修功课。
跳槽时,能否顺利离职、新公司入岗,是否要支付违约金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求职者。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高瑞,为职场人士答疑解惑。其实,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生效,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辞职无须被批准 违约金要有出处
跳槽的第一步是从原单位顺利离职。专家说,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今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种通知是单向的,无须经过单位的批准。
违约金和竞业限制也是困扰职场人的两大“枷锁”。徐小姐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的录用通知,邀请她去担任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和待遇都很优厚。但是这家公司要求她一次签订5年的合同,她担心如果提前离职,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面临竞业限制的风险。专家对此表示,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做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要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细致规定。例如第一种情况,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如果单位花30000元对一个员工进行了培训,合同约定员工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那么员工每提前离职一年的违约金,就不能高于10000元。
对于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更是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首先是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一般员工,是不能使用该条款进行约束的;其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规定,就是“不得超过二年”;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这些限制并不是单方面的,单位也要为此履行他的义务,就是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已生效的背景下,像徐小姐这样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士,如果既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培训,又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就没有权利与其约定违约金。
试用期限有规定 相应待遇不能少
从原单位离职后,在新公司入职又会有些什么问题呢?
为更好地考察员工,增加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互相了解,大部分单位都对新进员工设定了长度不等的试用期。以前,有些企业为节约人力成本,往往会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试用期限短则数月,多则半年,或者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应有的标准,其他诸如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上社保等现象更是不一而足。更有甚者,少数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可以说,“试用期”成了很多职场人士说不出的痛。
对此,专家表示,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首先是明确了试用期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自开始试用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同就已经形成,相应地,劳动者就应当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一旦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