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引起劳动者的普遍关注。该《规则》最大的亮点就是统一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规则。
“新《规则》能够配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有效地整合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目前国家的劳动、人事实现了大部制,而天津市的劳动、人事暂时还是分开的,该《规则》的出台,在法规层面上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对于普通的劳动者来说,这意味着打破了身份限制,实现了劳动力统一平等。”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李砚军2月7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规则》存在六大变化。
变化一 六类情况列入争议仲裁
新《规则》第二条将六大类情况列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专家点评:新规则的实施,把人事争议仲裁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同时,还扩大了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变化二 十人以上劳动争议优先审理
新《规则》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将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专家点评:十人以上劳动争议优先审理将有效控制群体事件的发生,是更人性化的办案程序。
变化三 争议主体单位更明确
受金融危机影响,本市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其中,由于一些主体单位职责不明确,往往造成劳动者败诉,新《规则》考虑了用人单位情况变更这一新问题。新《规则》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另外,考虑到有的劳动者因生病住院等情况,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就不会再出现因特殊原因而造成冲裁时效过期的情况。第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专家点评: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争议主体单位,并规定仲裁时效可中止,都是将更多的因素考虑进去,以更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变化四 当事人可查阅案卷
按照以往规定,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专家点评:当事人可查阅案卷是增加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仲裁机构的行为。
变化五 “落跑”单位有“顶缸”者
对于“落跑”单位,新《规则》规定了责任单位,即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专家点评:共同当事人的确定,使“落跑”单位的责任有人承担,从而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
变化六 结案时间大幅缩短
新《规则》缩短了结案时间,从原来的60天缩短至45天。同时,延长的期限也由原来30天更新为15天。
专家点评:该规定能够有效提高办案速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时效,并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