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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对金融人士合规操作的影响



由于国际金融海啸的影响,上海的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近100万件,年末此数据还将大幅度上升。在金融业,这不仅是因为员工维权素质普遍较高,还包括行业内部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此背景下,本报记者对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执行副会长陆敬波进行了专访,陆敬波就银行行业人力资源的焦点问题发表了看法——


《上海金融报》:您在会上说,金融行业的人事管理有其特殊性,原因是金融行业更注重合规操作,那么以您多年的经验,金融行业的劳动纠纷中,哪些问题比较普遍,与其他行业相比,有什么不同之处?


陆敬波:就我们所了解的金融行业的劳动争议发生状况来看,他们的案件发生几率远低于其他企业,相当多的纠纷,在“萌芽”时期就被妥善的处理了。


以常见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争议为例:就我们所服务的相关外资银行来看,是很少存在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但是这不意味外资银行从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因为优胜劣汰是一个企业的基本法则,究其原因在于,银行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控制比其他行业要好很多。


一般来说,金融行业的人事管理体系是比较健全的,对于任何可能存在风险的解除行为一般都能够准备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例如,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细致准确的行为指引和较为完善的考评机制等。而且银行的HR们一般来说也都具有非常好的专业素养,不大可能出现“拍脑袋”做出的判断。


在这里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金融行业的非诉讼咨询一般来说是高于其他行业的。一件决策“做”有“做”的理由;“不做”也有“不做”的理由,任何行为都是非常循规蹈矩的,他们对“擦边球”是没有任何兴趣的。因为对他们来说,“合规”是第一位的,至于所谓的“规避”,除非是可以确认的合法行为,否则他们是不太喜欢的。那么如何来实现日常人事操作的合规控制呢?主要就是通过非诉讼咨询,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目前我们正在处理的金融行业的诉讼与非讼事务主要集中于如下领域:(1)劳动合同解除;(2)绩效管理;(3)工作时间管理。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在金融行业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


例如,以绩效管理为例:很多银行都有非常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但是他们在以不能胜任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仍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无法有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


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有一个员工刚刚参加完半年度的绩效回顾,被判定为是能够胜任的,但是过了一个多月,他的直线经理就跟人力资源部反映说这个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要求人力资源部予以处置。


这说明某些银行的有关直线部门在与人力资源部的协作上还存在一定不协调的地方。所以,其实不是人力资源部工作有问题,也不是公司规章制度有问题,而是协作有问题。正是因为协作问题,导致人力资源部在绩效管理方面可能遇到了很多意料之外的挑战。


《上海金融报》:听说今年各地出台了多种多样的地方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用来处理相关劳动争议,那么您认为今年的劳动立法状况会对金融行业的人事合规操作带来怎样的影响或挑战呢?


陆敬波:为了明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明确之处,各地确实都在中央有正式规定之前,先用各种口径或裁审规定的形式在处理目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这使得本来就多样化和地方化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依据显得更加冗繁。


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及普法活动也使得很多劳动者对相关劳动立法的关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某种程度上,这使得以往有些神秘的劳动法越来越透明并为公众所熟悉。这样有利有弊,好处在于大家都懂法,自然能够更好的守法;但是弊端在于由于理解不同,有时会凭添无故的争议。


对于金融行业人事合规操作的影响或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方面:


1、对于中央控制模式提出了较高的挑战


我们的很多金融行业客户都在一线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但是其人事管理政策往往由总部做出,这是金融行业进行中央控制的一种习惯。从合规控制讲,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有效避免分支机构舞弊行为的出现,但也使得总部的人事政策可能无法适应地方分支机构的具体需求。例如,总部位于北京的金融机构的人事政策可能与总部位于上海的会有一定差距,因为这两地的劳动司法实践会有一定不同。


2、对于常规人事管理风险评估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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