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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付酬 ,文字作品咋办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11月18日 成都日报)


  政府通过文件明确录音制品报酬支付办法,不仅体现了对著作权人的尊重,更是对著作权管理的一大推进。作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长期喝“免费奶”的局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宣告了对其的终结。


  看到录音制品得到有效的制度保护,欣喜的同时也想到了与著作权相关的文字作品。近年来,文字作品维权官司虽然时有发生,但基本停留在平面媒体的版权之争上。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部分网络媒体随意使用文字作品公然喝“免费奶”的现象,社会普遍默许,著作权人表现得有些无奈。


  其实,文字作品同录音制品一样,是创作者付出艰辛脑力劳动后的成果和结晶,按照《著作权法》理应得到尊重和报酬。可时下文字作品随意使用的乱像令人触目惊心,更有个别媒体对著作权人的过问表现得极不耐烦,好像使用他人文字作品天经地义,根本不用征得作者同意,更不要说支付报酬了。


  从目前情况看,文字作品种类繁多,收费标准难以确定,是当前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难题,也为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工作加大了难度。不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管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音发行权,以及在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方面作出的显著成绩,完全可以视为为文字作品保护在提供宝贵经验。包括这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初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恐怕功不可没,亦值得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学习和借鉴。


  比如这次出台的录音制品《付酬办法》三种计酬方式:事先约定数额、广告收入的比例或放录音制品的时间。而文字作品完全可以先划分作品类别或题材,然后参照录音制品的《付酬办法》制定出符合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来。


  笔者以为,文字作品和录音制品都是著作权法的“亲生儿”,绝没有亲后和贵贱之分,都应列为保护的对象。但愿录音制品《付酬办法》之后能带动文字作品《付酬办法》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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