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在感觉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这是非常好的。但也要注意,维权必须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前来调解的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黄新民对黄某说。接着,他拿出一本《劳动法》,“《劳动法》虽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但第四十一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铁路行业工作性质特殊,你这样甩手走了,造成的损失该有多大!”
听完法官的一番话,黄某羞愧地低下了头。黄新民又对哈密车务段的负责人说:“你们在制度的制定上没有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规章进行进一步完善。”车务段领导当即表示,在对黄某进行处罚后,单位很快制定了新的小额超时奖励制度来完善劳动规章。
一场棘手的劳动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平息了,但引发了很多思考。调解此纠纷的法官黄新民说,新时期企业不断推进依法治企的进程,企业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职工维权的方式也出现了平等沟通、依法说理的新趋向。企业依法管理和职工依法维权应当是并行不悖的,但是由于普法工作的滞后性,一些职工对法律理解较片面,导致维权过程中出现偏差。此外,企业管理者也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不断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我并没有违规,这样的处罚对我不公平,”黄某最近似乎很“倒霉”,由于不想加班而提前离岗,6月12日,单位对他作出了待岗1个月的处罚决定。黄某一气之下,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2007年2月的一天,哈密铁路分局哈密车务段篷整车间的职工黄某正在上班。离下班时间还有十几分钟时,站内又驶入了一列货车。值班员对黄某说:“你负责检完这趟车,等19时30分下一班职工上岗后再下班。”黄某一听急了,这意味着还要延长近1个小时的上班时间。于是,他在没有得到领导和值班员许可的情况下“拂袖而去”。
事后,经该段劳动争议仲裁小组裁定,黄某在工作时不服从领导指挥,违反段内规章制度,构成B类事故,遂对黄某作出了处罚。被罚后的黄某不服气,要求重新进行劳动仲裁。见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他提出要去法院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