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稿)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7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 【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第三条 【损害】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可以请求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 【因果关系】
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五条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该规定,也可以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相应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 数人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共同侵权行为】
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数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其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具有共同因果关系,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教唆和帮助】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负主要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根据其过错及行为的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团伙成员】
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够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除外。
第十条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
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其损害结果是可分的,应当依据行为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不能确定数个行为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推定各自承担相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