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合同纠纷中,缔约双方约定如果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未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的,在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如何避免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标准上的错误?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 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适用期限
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复函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1994.3.12-1996.5.16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1996.5.16—1999.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
1999.2.12-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2000.11.16-2003.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
30%-50%”
2004.1.1-目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
实践中常出现的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的问题